2003年4月10日 昆明税函[2003]177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
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函[2003]125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推行计划(附后),组织好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防
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工作,并协同技术服务单位搞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被取消防伪税控开票资格企业的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
器)先由各局收缴保管,每半年上交市局一次。
附:昆明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表(略)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
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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