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本开发票 依新规申请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拆本使
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遇到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该如何办理这一许可申请呢?
“拆本使用发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北京市
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纳税人因为经营业务特殊,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
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之日起
至申请使用拆本发票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税务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拆本使用
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
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发
票使用情况。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由受理许可申请的主管税务所送达申请人。
那么,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又该如何向地税部门提出此项许可申请呢?按照
《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定额发票
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
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的,可随时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到主管税务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原件)3份、《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主管税务所将在1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并于当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审查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是否需在向付款方开具
发票前,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拿到审查意见后,主
管税务所当日作出许可决定,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的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送达纳税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