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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经营 可用当地发票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如果临时到外地经营,你们会在当地申 请发票吗?”   面对这样的提问,北京一家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尚女士略微思考了一下,很 肯定地说:“不会。”   她说,如果的确需要在外地开具发票,他们会在北京办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 票”许可申请,毕竟在本地办理涉税审批会比较顺利,一是对北京的规定比较熟悉, 另外,准备申请材料也很方便。如果到外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人生地不熟的,在哪 里办理、如何办理都不清楚。再说,万一准备的申请材料缺少哪一项,还得从北京邮 寄过去,麻烦且不说,耽误了生意是大事。所以,如果能够通过在北京办理涉税审批 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会到外地去办理。尚女士说,外地企业临时到北京来做生 意,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想法。   那么,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领购经营地发票,应该在哪里办理许可申请?需要准 备哪些材料?需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 《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北京从 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妥报验登记,即可就“申请 使用经营地发票”项目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份、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普通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 件、复印件)各1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外出经营货物报验 单(原件)1份、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注册地税务机 关提供的本次外出经营活动已完税的证明(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 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 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 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票管理制度 是否符合准予购领发票的要求。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可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 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作出许可决 定。   纳税人如何在地税部门办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呢?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到北京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只要提供担保人, 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区县地税局(分局)纳税服务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 请书(原件)1份、《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或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4份、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1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复印件)1份、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份、担保书(申请人与担保人签 署意见并盖章)(原件)3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使用全 国统一发票,需要提供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 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1份。   区县地税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受理许可申请后,主管税务所将指派两名以上税 务干部实施实地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实地核查内容包括: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 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 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 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 信息。   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负责作出许可决定。已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纳税服务所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 置选型申请表》、《担保书》送达纳税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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