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条件可申请计算机开票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说:“我们目前还
没有接到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申请,但是今后肯定会发生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
请。”
据了解,如果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纳税人可以提出印
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此项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自印发票需要使用
计算机开具,就需要提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申请。
“使用计算机开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北京
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
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自取得发
票领购资格起至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使用计算机
开票”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份)、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申
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作出许可决定。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
如果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随时可以提出“使用计算机
开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企业自印发票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份、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原件)
3份、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办税服务厅受理许可申请后,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出
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
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能满足纳税人
经营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区县地税局
(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负责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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