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与拆迁的一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某会计请教以下两个问题:
1、本公司购买了一处旧房作为办公楼,进行了装修。问:这笔装修费是否可在
税前扣除?如能扣除,该如何做税务处理?是否会分装修金额的大小作不同的税务处理?
在适用税法上,“装修”与“修理”是同一概念吗?
2、在城市折迁过程中,拆迁街道的补偿折迁户的费用由街道两边的开发商承担。
问:这笔补偿费用是否视为土地、房屋权属交换计征契税? (拆迁街道是指原不是
街道,是住房,城市规划为街道。)
答:该公司外购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的税务处理应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即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
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
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
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另外,对在原固定资产
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
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其改良后的折旧年限,可按原房屋剩余
折旧年限加上延长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的合计年限平均摊销。
在以上提出的问题上,房屋“装修”与“修理”或“改良”在适用税法上是一致
的。
在城市规划中,住房被拆迁为街道,开发商支付住户补偿费用,如果在办理的产
权面积中不包括这一部分,且核算上又能划分出来,就不交契税。而住户拿到补偿费
用后另外购房的,在补偿金额内免契税,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才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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