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在对商业企业的税务检查中,发现有的企
业对受托代销货物(商品)收取手续费单独反映,并按“服务业--代理” 申报缴纳了
营业税;有的没有单独反映,也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前者,就单独收取的手续费
征收营业税,并无异议。但对采取不单独计算手续费而是加价出售代销货物的企业,
虽然其价差实际就是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却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不单独计算手续费的代销业务视同买断方式、售后付款的自营业务,
因此,不应把价差单独分出来征收营业税。
但笔者认为,不单独计算手续费的代销业务与自营业务虽然在账务处理形式上有
些相似,但它们在经营实质上却不同:(1)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2)受托方
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3)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或差价。(4)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
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
单时,再确认收入。(5)受托方代销货物在销售后才付款,而不是在收到商品或签订
合同时就付款。(6)代销货物在受托方销售出去之前,商品跌价或减值等风险属于委
托方,市场行情呆滞时,受托方可退回给委托方处理。因此,这二者的区别不光是付
款是在销售货物前后及账务处理,而主要看签订的合同形式--自营业务是买卖合同,
代销业务是委托合同。因此,受托方企业应就代销差价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还
应缴纳增值税。 (m 2003 011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