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的税款能否申请退还?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是一名财会人员,在复查199
8年会计账目时,发现当年11月份我单位多缴增值税1026.27元。请问,
多缴的这部分税款我单位能申请退还吗?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纳的税款,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当立即退还。”据此你反映的情况经国税局查
实后,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aa991013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