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赠资产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去年我厂将一台1995年受赠的
原价值5万元的机器出售,售价3.5万元,并以出售价格作为收入计入当月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前不久,稽查人员检查时认为我厂应以5万元
价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补缴税款。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时,若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厂受赠机器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价格,那么就应依受赠时的价格5万元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aa991013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