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固定资产为何还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厂销售一台使用过的九成新机床,
取得收入12万元,超过原值4500元。税务机关查账发现后要求我厂补缴增
值税。请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为何还让我厂
补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函发[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免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
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不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厂销售机床的价格超过其原值,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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