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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固定资产为何还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厂销售一台使用过的九成新机床, 取得收入12万元,超过原值4500元。税务机关查账发现后要求我厂补缴增 值税。请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为何还让我厂 补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函发[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免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 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于不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厂销售机床的价格超过其原值,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补缴增值税。                           (aa991013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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