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半成品赠送他人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税务机关在对某纸制品厂进行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上半年将价值125882.35元的未经包装的半
成品餐巾纸,作为礼品赠送给了客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
上述行为作出了补缴21400元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
该厂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送他人的餐巾纸的增值税。 (a991104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