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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半成品赠送他人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税务机关在对某纸制品厂进行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上半年将价值125882.35元的未经包装的半 成品餐巾纸,作为礼品赠送给了客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 上述行为作出了补缴21400元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 该厂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赠送他人的餐巾纸的增值税。 (a9911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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