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进口货物应签委托代理合同
录入时间:1999-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某国税机关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委托外单位从国外购进价值300多万元的修理
用备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52万元,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上既标有代理
进口单位,又有委托单位两个名称。委托单位在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后缴纳了税
款,但在无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抵扣了进项税额52万元。从而,违反了国家
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2号文“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
税专用缴款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
托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
的委托进口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
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a991104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