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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1999-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某税务机关在对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 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购进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货物验收入库后,认为工业企 业购进货物只要验收入库就能抵扣进项税额,在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 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税务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 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货物尚未到达或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 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 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 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也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                           (a9911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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