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收购凭证不予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最近,河北省磁县国税稽查局税务人员
在某造纸厂(属一般纳税人)检查其1998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使用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收购农民麦秸,金额合计32万余元,计算抵扣了进项
税额,便对该厂作了补税和罚款处理。该厂办税人员对此十分不解,国税稽查局
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
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
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依
照这一规定,该造纸厂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收购免税农产品不能计
算进项税额抵扣。 (a991101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