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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收购凭证不予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最近,河北省磁县国税稽查局税务人员 在某造纸厂(属一般纳税人)检查其1998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使用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收购农民麦秸,金额合计32万余元,计算抵扣了进项 税额,便对该厂作了补税和罚款处理。该厂办税人员对此十分不解,国税稽查局 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 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 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依 照这一规定,该造纸厂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收购免税农产品不能计 算进项税额抵扣。                   (a991101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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