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垫付资金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前不久,江苏省盱眙县某企业为委托方
向外地一公司代购货物,协议明确只收取手续费。在代购时,该企业未向委托方
收取货款,而是用本厂的资金先行垫付,且在将货物转交给委托方时也未作计提
销项税额的财务处理。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
及罚款的处理。而企业财务人员则认为,此项业务纯属代购行为,企业在代购过
程中未加一分钱的价,根本谈不上增值,为什么还要补税、罚款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货方实
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
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到手续费。”
显然,该企业如果不先行垫付资金,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将货物
转交给委托方时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只需就其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但
是,因其不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在代购时垫付了资金,因而枉缴了一道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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