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耗品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问:我集团下属造纸厂系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在生产纸浆的过程中,因碱液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抽浆液的浆泵经常损坏
需经常更换新的,最长使用年限也不过两个月,但浆泵单位价值均在2000元
以上。请问,该类用途的浆泵是否可申报抵扣税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
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按照此规定,你单位抽浆液所用浆泵,使用年限达不到固定资产规定的
标准,因此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a991101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