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超额提取不予列支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近日,浙江省衢县地税局稽查局在个人
所得税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由于这些补贴或补助人人有份,衢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其并入计税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了个人所得税,一些纳税人感到不理解,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
的生活补助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属免税的福利费范围。稽
查人员依据有关资料,向他们作了解释。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
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
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
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而“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
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
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以及其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
住房等的补贴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a991103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