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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免税原木运费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日前,河北省磁县国税稽查局税务人员 在某木材购销处(属一般纳税人)检查其1998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直 接从农民手中购进大量原木所支付的运输费用19万余元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便对此做了补税和罚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原木,属于免税货物。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规 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 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该木材经销处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原木 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991103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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