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免税原木运费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99信息】 日前,河北省磁县国税稽查局税务人员
在某木材购销处(属一般纳税人)检查其1998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直
接从农民手中购进大量原木所支付的运输费用19万余元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便对此做了补税和罚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原木,属于免税货物。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规
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
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该木材经销处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原木
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991103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