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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费用可以列支吗?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问: 我公司是江苏省一家酒厂在北京 的分公司,负责总厂的华北地区销售。前一段时间税务局来我处查帐,指出我 公司帐目中一处广告费用不许列支,说是新的规定,是有这样的规定不许广告费 在税前列支吗?   答: 首先您的问题并不清楚,不知道贵公司销售的是什么酒,白酒,黄酒, 果酒(葡萄酒)还是啤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年]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 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 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 决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 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 税调整处理。   如果贵公司销售的不是白酒,广告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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