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我公司系生产销售包装纸箱的企业,在
与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后,是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但购货方不予付款,其理由是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填开普通发票时应盖什么章戳才算合法凭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法》第十
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
号、发票专章字样的印章。《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物专用
章或其他财物印章。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填开普通发票时,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在没
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加盖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
刻制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字样的印章,均为合法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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