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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税款我们该不该交?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问: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股份制企业, 由3个股东于1996年6月发起成立。今年5 月, 由于业务发展,有必要扩大注册 资本,于是召开了股东会议决定把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增注册资本。最近税务 局来我公司查帐认定3个股东增加的这部分注册资本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这笔税款我们该交吗?   答: 贵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实际上是贵公司将赢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或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或 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 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 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贵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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