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人的计税收入
录入时间:1998-1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98信息】 问:我是一名国营企业在武汉设立的门
市部的会计,我们主要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由于现在市场行情不好,各生产厂
家竞争激烈,为了占领市场,获得生存,我们的产品主要按厂价批发、零售,如
果客户一次性购货较多,还在厂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因此商品销售利润
比较低。前天,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演算过程中说,我们的商品销售利润率没有
达到10%,于是就把我们的商品销售收入调高了10%,这样,销售收入调高
的部分又要按17%的税率补交增值税。请问象我们这种情况的商品销售,税务
机关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随便调高我们的计税收入?
答:一般来讲,在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人的计税收入:
一种情况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其
销售额。
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作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
税额。 (nsr981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