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置换中涉及的投资者为个人的,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8-02-19
问:甲和乙投资设立A公司,丙设立外资企业B公司,现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和B公司进行整体置换,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B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假设公允价值相当,A公司和B公司置换不存在补价,请问甲和乙(均为自然人)就此置换事件如何纳税?若双方存在50万元的补价,丙付给甲和乙50万元的补价,甲和乙又如何纳税?
答:1、甲和乙(均为自然人)投资设立A公司,丙设立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进行整体置换如何纳税问题
甲和乙(均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A公司及丙设立B公司分别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因此,对A公司、B公司来说,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A公司、B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高于25%的,A公司、B公司需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A和B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A公司、B公司涉及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A公司和B公司进行整体置换,对于A公司的投资者甲和乙(均为自然人)应如何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据此,如果A公司将其取得的置换所得分配给投资者甲和乙(均为自然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