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遗留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一个朋友系上海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经过15年打拼,现准备将该企业上市,A股主板。该企业最初投资为100万人民币,现有资产约2。7亿。期间该企业分红很多次,该股东均再次投入企业用于再发展。由于以往纳税意识薄弱,他从未就取得的股息缴纳过个税。现在如果上市,面临很多披露的要求,以往的这个问题不能逃避。然而数额的确巨大。
现在请教专家可否指点有何途径可以把此历史遗留问题以比较低的成本解决掉?除了严格补税之外,还有其他方法吗?另外税务局可以对这种情况宽大处理吗?例如免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您的问题中自然人股东从民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务人民营企业应扣未扣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自然人股东追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民营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上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这里是罚款)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