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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化劳保用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我单位每季度发一次劳保用品,主要是一些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洗发水、餐洗净等),每人一份,约计80元左右。会计上作为劳动保护费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部门均未提出异议。这部分支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每季度发放每人一份,约计80元左右的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洗发水、餐洗净等)费,属于个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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