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企业借款还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某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之一。
2001年初,他新购置了一套住房,由于资金不够,从公司借款10万元,至今没还。最
近,地税局的两名检查人员说,他借的这10万元钱要缴个人所得税。此人向公司借款,
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
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2001年初此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已超过了
三个纳税年度,根据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