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年底为职工发双薪是否应扣除费用后纳税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某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在年
底为职工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对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是否应该扣除费用缴纳个人所
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
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
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
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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