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意旨当年发生的支出在当年扣除。不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并且规定同时适用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其中:盈利企业(含会计核算为亏损,汇算清缴后体现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下同)因此体现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方法调整、处理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例如:某企业(非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度发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20万元,企业2011年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在
经过上述计算调整,该企业在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15+12)×25%-18=8.75(万元),假设剩余的12万元是在2012年6月份支付的,将其“转回”调整后,2011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8.75-3=23.75(万元),即:对于在按汇算清缴时计算多缴的(18+8.75)-23.75=3(万元)应当抵减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款还没有入库,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用以抵减汇算清缴时的应缴未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