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7-31
问:我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现有部分属高新技术的外协加工费用,请问是否可以列支到制造费用下的“高新技术开发费”中?
我公司生产部门下属新品研发服务的“新品试制组”,发生的高新技术研发费是否可以计入“高新技术开发费”?应计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5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结论:
1、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范畴;
2、属于研发无形资产的技术开发费,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如果属于费用化研发新产品的技术研发费用,期(月)末,则应该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3、研发产品不同于生产产品,研发新产品的技术研发费用,不属于“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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