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7-31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参照如下地方规定: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
(十)以下企业应提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
《江苏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规定,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六条规定,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规定,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当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科技部门跨年度确认,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