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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款项无法追缴 银行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0-03-18

【中华财税网2010-03-18信息】        一名客户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消费了3万元。但该客户在没有还清透支消费款的情况下突然去世,致使透支款项无法追缴。银行不知对这笔透支款项的损失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发生下列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原因有:(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以上(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该商业银行未能收回客户的透支消费款项属于贷款损失的第(二)种情况,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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