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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款可以用外币计算吗?

录入时间:2010-03-18

【中华财税网2010-03-18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6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多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应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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