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5-21
【中华财税网2009-5-21信息】 问:一:新所得税法是否执行“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另外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二)其他企业,为2:1;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说债权性投资为1的话,则权益性投资只能是债权性投资的50%?那么 借款的性质不是权益性投资,是否就不受注册资本50%的限制?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公司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为100万,那么是不是借款利息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就可以税前扣除?
二: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万,那么在计算所得税的利息扣除时(向没有业务往来的内资银行借款),只能按250万的借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必须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银行借款的实际操作利率总比公布的利率高(因为合同有说,允许有浮动5%),那么超过的部分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1、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废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已失效。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二)其他企业,为2:1;”的含义为:非金融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应为2∶1。
3、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无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据实扣除。你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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