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件:属性不同,效力不同
录入时间:2009-02-23
【中华财税网2009/2/2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有如下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上述规定实际上界定了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税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随着其上位法的变化而变化。而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则不同,其通常是税务机关为了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
税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行为、所得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相关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实体性问题,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
程序性文件是规范征纳双方的征纳程序,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如:纳税申报环节、申报期限、报批程序等等。但程序性文件应公开、透明、方便、人性化,才容易被纳税人接受。
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一定是用来执行的,纳税人也不应把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标准、尺度当做政策性文件来执行。比如管理性文件就属于此类。
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参考、把握和考核,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管。很多管理性文件纳税人看不到,也不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但有条件的大企业可比照、借鉴。比如对于会议费税前扣除问题,有关管理性文件规定需要有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笔者认为,这其实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标准、尺度,而不是对纳税人会议费能否扣除的政策性规定。比如出席人员的签到表,有没有签到表并不影响开会事实的存在,作为税务管理内部掌握的一项指标,只有证据与事实的结合使用,才能进行准确的税务判断。
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需要纳税人高度重视的问题。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这属于政策性规定。而对纳税人发生的项目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判断,则不属于政策性规定,而是管理上的规定。认为只要是餐费就是招待费的简单税务判断是不准确的,需要有相关证据做支持。若税企双方出现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