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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电管站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2009-02-23

【中华财税网2009/2/23信息】  问:我是一家电力公司的财务人员。前不久,我们公司无偿接收了3个乡村电管站。在接收过程中因人员过剩,公司决定对部分原乡电管站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了一次性补偿金。请问这笔补偿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对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管站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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