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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租经营的一些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6-12

  问: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开发了一个综合性商场,该商场采取产权式销售,由业主购买后返租给该公司统一经营,该公司承诺按其购房价格的8%给予回报,该公司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实业公司负责商场的经营管理,并拟聘请专门的商业管理公司具体经营。请问:
  1.在这种情况下的税收关系应该怎样处理?
  2.该公司承诺给业主的回报,应该缴纳哪几种税费?分别应该由谁承担?
  3.若该公司采取与业主联营的方式,8%的回报作为业主的纯收益,这种情况下,税收关系又应该如何处理?联营方式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4.类似情况,怎样操作才能在合法的情况使税负总体水平降低?
  答:先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商业关系。在产权式销售并返租的方式下,业主(房产所有害)将房屋出租给公司(经营者),形成第一个出租环节;公司再将房屋出租给使用者,形成第二个出租环节。由于营业税是按环节征收,有多少环节就要征收多少环节,所以业主要按租金(房价的8%)缴纳营业税,公司也要按租金(实际收取的市场租金)缴纳营业税;另外,业主还要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的话),公司也当然要把收到的租金并入收入中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营也是有“游戏规则”的,共担风险就是“规则”之一,像上述的业主取得固定8%回报,不担任何经营风险的情况,就不能认为是联营。依然按照上面的实际出租、转租行为征税。
  如何才能合法降低税负,改变业主、公司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改变税负水平,如业主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业主与客户建立出租关系,公司将只就8%以外的“代理收入”交纳营业税。但总体税负水平是否下降要具体测算,因为虽然总体营业税减少了,但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增加,甚至增加很多。关键是,这种因节税而产生的变化,会使整个经营管理方式发生改变,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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