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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正处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期,公司去年有这样三笔罚款支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被罚款1000元;因未 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5000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被追加罚款1000元。 这些罚款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呢?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 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进一步 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 以扣除。”   因此,对于罚款的税前处理,首先应该区分其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 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而后者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 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你公司的三笔罚款支出按上述规定应作如下处理:对于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而被税 务机关处以的罚款,属行政性罚款,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而支付的合同 违约金和被银行追加的罚款,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按照有关 的规定,这些罚款、罚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bu200502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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