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5/2005信息】 问:在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有些成本
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本身是亏损企业,将这些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调出
后仍为亏损,税务稽查是否会将此部分检查出的成本费用直接按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或只是要求企业调整该部份费用降低亏损?
答:我国企业实行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对查增所得额亏损弥补的处理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02号)及国税函[2004]296号文规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
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若企业编造虚
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这部分成本费用采用的是一
种虚假的手段得来的,根据《
税收征管法》:如果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
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虚增的成本可能是提供了虚假的
计税依据,可以据此进行罚款,当然,这部分罚款不属于按偷税罚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