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2000年规定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21.2000年规定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
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计税工资的人均月
扣除限额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
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
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依据:财税字[1999]258号、京国税[2000]042号
北京市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
础上再上浮20%,即从800元调整到960元。
依据:京国税[20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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