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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及范围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22.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及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 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 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 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 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 目。 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 况除外: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 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 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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