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1996年规定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20.1996年规定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商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同意,1995年的计税工资人均
月最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依据:京国税[1996]00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
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
为660元。
依据:财税政字[1996]170号、京财税[1996]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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