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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1994年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工资标准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19.1994年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 工资标准 关于1994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根据财税字(94) 009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办法计算:经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包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 资含量的企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其发放的工 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税前扣除;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各种 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劳 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 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 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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