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非营利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03.非营利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
征免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
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
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
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方可抵扣其应纳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42号、京财税[2000]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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