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0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卫
生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
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
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
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
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42号、京财税[2000]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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