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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等收入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9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等收 入的征免规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等取得的非应税收入应与其从事与科研业务无关 所取得的其他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无法分别计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 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 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1]5号、京国税发[2001]7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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