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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出售住房净收入等不计入应税收入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98.企业出售住房净收入等不计入应税收 入 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 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依据:国税函[1999]486号、京国税所[1999]40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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