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10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免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
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2000]48号、京国税所[20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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