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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收考虑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资本化的确认时间,以及资本化金额都对资产负债表上资 产的账面价值和损益表上利润的计算有影响,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关系到企业 应纳税额的多少,还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多少。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 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 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扣除。   税法中规定的利息支出是指在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 借款利息支出,即借款费用中费用化部分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在建造、购进固定资 产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发生的利息,则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得作为应 纳所得税税额的扣除项,即借款费用中资本化部分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鉴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企业损益计算的重要意义,因而必须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 准确确认给予充分关注。要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有足够的认识,就必须清楚地理解以下 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中断时间较长(≥3个月), 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但 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 用,仍应予资本化,而不是作为当期应纳税额的抵减项。   其次,若专门借款借入后又不马上投入使用,而是将其存入银行或对外进行短期 投资,这样在用于购置、建造有关资产前企业就获得了利息收入或短期投资收益。那 么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就应等于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存入银行取得 的利息收入或进行短期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当期应纳税额中应加上该 部分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第三,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限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 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 不能资本化,而在当期全部直接扣除。   第四,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 正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 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对于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固定资产,当其各部分已分别完工,并在其他部分继 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而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 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对于分别建造、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则应在 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五,对于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不予资本化,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 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 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己计入损益的金额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在投资转让时,应将投资资本化利息和投资账面成本在转让收入中一并减除,以此 确定投资转让所得。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借款费用中凡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范围内的部分,即使是达到了资本化的要求准予资本化的部分,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 规定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i 2003 011 032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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