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的开办费如何作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若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新公司,公
司的开办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而税法规定摊销期
不短于5年。若公司在2002年度按规定申报所得税时作了纳税调整,那么2003年至
2006年,是否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每年应摊销额(税法规定)做纳税调减?
答:关于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计入损
益的开办费,至少在未来5年内平均调整完。即该公司开始经营的当年做纳税调增,
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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