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交通费、劳保费、员工手机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成本中列支的办公交通费、劳保费、
员工手机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开支标准及“应付福利费”的开支标准?
答: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
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关于员工手机费,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
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北京为此发了京
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或为职工购买
的神州行等移动电话卡支出,比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
作人员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的
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地方,如湖北,规定按发票报销人均不超过2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应付福利
费,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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