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比较——企业所得税差异并析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近年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
度》、新的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以及企业投资、分立、合并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过这一系列新政策
的颁布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正逐步独立发挥出不同的职能作用,新政策下企
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异加大。
一、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处理上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员工的所
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可据实在相关科目核算中扣除。企业为销售产品的合
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全额在费用中扣除。关于业务招待费,会计制度也明确
规定可以全部扣除。然而我国税法规定关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实行按计税工
资规定标准扣除(全国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
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关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规定,纳税人在每一纳
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
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
除。此外,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
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
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法规定按照业务招待费占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
内的按5‰,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3‰)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实例1某企业当年生严职工为100人。当地政府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推为800元人
民币,该企业当年发放的基本工资为80万元,发放的奖金为22万元。该企业在计算应
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额。
(1)该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费用额=100×800×12=96(万元)
(2)该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费用额=80+22=102(万元)
(3)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额为96万元,超过的6万元不允许扣除,而应并
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
实例2 某企业2000年度内共计取得产品销售收入净额60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
数=6000×3‰+3=21(万元)
二、支出项目扣除标准的差异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赞助支出、公益及救济性捐赠、罚款、没收财产损
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均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当年收益。但按新所
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实例3 某企业全年全销售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0万元,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共计200万元,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70万元,通过救灾委员会
向灾区捐赠1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捐赠限额。
税法准许扣除捐赠限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1000-600-200-70)×3%
=3.9(万元)
三、会计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购建的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然而《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
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2)纳税人即使是应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在当期
扣除。(3)企业长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
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4)企业
某纳税年度发生的长期借款,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
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四、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处理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即开办费,
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而《所得
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扣除。
五、收入确认标准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标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
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新会计制度
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
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
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格或乾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它包括
基本收入和特殊收入的确定。可见按照新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要小于税法规定确定的
收入。
六、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面的差异
在折旧提取方法上,新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高新技术产业)等。折旧方法
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
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在折旧提取范围上,新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
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然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2)已在成本中一次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
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5)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扣除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下。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如下: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四)已道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除坏账准备外,其他各项准备不允许税前
扣除。即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
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可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除上述内容,差异还表现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资产报损的处理,资产评
估增值的处理,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处理,固定资产维修费扣除标准,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等方面。
八、小结
本文主要是围绕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新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的详细规定,而新的会计制度未作规定或未明确规范的问题进行阐述和探讨。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关系上,我国确立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业所得税
法律、法规和政策(简称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按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
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因此,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
而且也影响到纳税调整的内容。 (Ah 2003 007 022 13)(4)